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其在法院判决中的作用如何?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那么,在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其在法院判决中起到什么作用,能否被法院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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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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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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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比原告严重,故由原告自行承担次要责任的35%,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的65%为宜,而并未采用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100%来确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仅作为证据之一,并不当然地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案件不具有实质上约束力和执行力,在性质上属于公文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比证明力更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要根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证重点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其并非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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