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7 17:1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7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主持调解,当事人对两位消费者进行了赔偿,挽回了消费者的损失。
来源:川观新闻